发文日期: 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被转发文件: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2008年12月30日发布;2008年12月30日实施)部分废止
2.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7月10日发布;2013年8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五条被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二十八条被废止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2月29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被废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实施)修订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增值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税务机关在接受一般纳税人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派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和租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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