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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19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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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增值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税务机关在接受一般纳税人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派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和租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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