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30
生效日期: 2021-03-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
2、关联文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2〕186号)
3、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4、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点击下载: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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