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17
生效日期: 2022-06-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港口建设费取消后相关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政策的衔接,保持跨五年规划补助资金政策的连续性,现就《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支出范围和标准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车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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