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2-06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本文的税收政策,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
2、已被修改,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3、已被修改,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已被修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 已被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参见:《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5、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7、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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