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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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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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