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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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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

    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201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进一步规范支持慈善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含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政策可满足我国日常接受境外捐赠所需。

      当前,疫情防控涉及面广,国内外踊跃捐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一是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三是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四是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后续应对工作。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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