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本文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2、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本文营业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该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4、部分废止,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本文第三条第2项废止,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5、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废止,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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