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2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种范围包括: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
    责任编辑:huihui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