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4-29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自2020年2月18日起删除本文正文第二条中“、数量”
2、失效/废止,本文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种范围包括: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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