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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4号

    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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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安全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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