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提升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质效,实施精确执法和精准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根据党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按照总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突出风险管理导向”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明确政策口径,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问题,制定并发布本《公告》。

二、内容解读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单位如何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考虑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核算成本、税负水平、征管难度和营商环境等因素,我省《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应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项目名称办理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确认按分期建设的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二)保障性住房的范围如何理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保障性住房范围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三)清算审核时限如何把握?

结合我省征管实际情况,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180日内(不包括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完成清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清算审核在180日完成确有困难的,经县(区)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经批准延期审核的,延期审核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公告处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