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3-18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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