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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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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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