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2-24
生效日期: 1994-12-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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