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1-05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不发西藏、内蒙、青海、新疆、宁夏、海南、长春、西安、宁波):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分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来对猪皮革实行减税政策,实行新税制按规定税率征税后,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税负增长较多,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实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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