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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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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不发西藏、内蒙、青海、新疆、宁夏、海南、长春、西安、宁波):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分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来对猪皮革实行减税政策,实行新税制按规定税率征税后,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税负增长较多,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实行增值税
    责任编辑:tax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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