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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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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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