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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3-07-07

辽地税函〔2003〕204号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葫地税发〔2003〕8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税收规定,是防止企业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但试运行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应取得收入的相应成本。因此,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扣除对外销售产品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之后的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股份制改造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增提的折旧额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只有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时,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才能在计税时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否则,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确定。因此,你局要具体确认在股份制改造中,合并企业是否将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买入,而且被合并企业已经依法按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存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或者企业一次全部缴纳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上确认实现后,允许企业将资产增值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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