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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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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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