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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1995-07-27

新国税外字〔1995〕4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国税发〔1994〕205号文,已由自治区则政厅、国家税务局以新财法税字〔1995〕19号(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1995年5月20日以新国税流字〔1995〕38号通知转发)及以新国税外字〔1994〕2号分别转发各地,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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