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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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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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