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4-27
生效日期: 1995-04-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分期抵扣的决定,现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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