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9-15
生效日期: 1994-09-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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