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5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
    责任编辑:心愉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