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4-0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棕榈油、棉籽油税率调整为11%,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棕榈油、棉籽油税率调整为10%,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棕榈油、棉籽油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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