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1-07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失效/废止,附件1、2自2022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2、关联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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