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1-15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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