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9-23
生效日期: 2016-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部分废止,第三条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邮政公司在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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