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9-29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
2、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本文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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