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2-24
生效日期: 1995-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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