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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8号
发文日期: 2009-02-25
生效日期: 2009-02-25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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