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2-26
生效日期: 1995-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本文第五条自2004年6月25日起停止执行。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本文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自2005年3月4日起停止执行。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自2006年4月30日起实施。
4、部分废止,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本文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废止,自2010年11月29日起实施。
5、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本文第四条第二款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三条,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 95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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