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9-09
生效日期: 2015-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详见:财税〔2017〕18号
2、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详见:财税〔2018〕39号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明确残保金征收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详见: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4、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5、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9日附件: 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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