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3-15
生效日期: 2017-04-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同时明确残保金征收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3、关联文件,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4、条款修订,本文第三条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已被修订,根据《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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