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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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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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