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8-03
生效日期: 2015-08-03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本文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废止,自2016年1月7日起实施。
2、已被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本文附件1废止,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本文第四条废止,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5、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本文第三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废止,自2021年6月3日起停止施行。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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