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6-20
生效日期: 2013-09-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部分废止,第二条第一项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1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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