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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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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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