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0-28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并须经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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