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6-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本文第六条第三项废止,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本文第二条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预售)收入,实行按月预缴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一)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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