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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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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预售)收入,实行按月预缴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一)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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