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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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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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