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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1993)财法字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1993)财法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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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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