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6-29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工作,并与oecd最新发布的国别报告填报口径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7月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本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
3、关联文件,2018年4月4日,为落实本文中关于同期资料准备及提供要求的有关事项,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自2018年5月20日起开始施行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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