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1-28
生效日期: 2022-01-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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