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7-17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本文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9号),本文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3、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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