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7-30
生效日期: 2014-09-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本文自2018年1月8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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