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1-08
生效日期: 2018-01-08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贯彻落实本通知,税务总局对原《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已被修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将本文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停港。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本文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结合前期政策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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