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31
生效日期: 2016-06-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本文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本文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自2016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本文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3。上述调整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自2017年8月1日起废止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本公告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5、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本文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6、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二、三条分别进行了修改
7、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本公告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8、暂停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本公告的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
9、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本文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10、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本文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的内容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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