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19
生效日期: 2018-06-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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