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22
生效日期: 2018-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2019年1月19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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