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3-12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失效废止,本文到期停止执行,延续性政策文件: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