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1-08
生效日期: 2016-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部分废止,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7号),本文第一条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四条第(三)项废止,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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