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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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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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