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4-06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正式公布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公告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废止
4、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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