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3-10
生效日期: 2015-03-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了《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对执行《西部地区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做了明确,详见税总所便函〔2015〕27号。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本文失效。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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