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4
生效日期: 2011-01-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失效。附件三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土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