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4-08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本文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失效/废止,本文执行到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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